余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
为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建房管理,根据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江县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11〕19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民建房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城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审批农民建房。
二、农民建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除五保户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建房,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并设立专户由乡镇代管,收费标准:耕地280元/m2、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00元/m2、未利用地及村内空闲地55元/m2。鼓励农民拆旧建新,凡在原址改建及拆迁安置的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扩建和超出拆迁安置面积的按标准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报批税费由国土所负责收取,耕地开垦费30元/m2、耕地占用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土地有偿使用费20%用于乡镇管理经费,10%用于村级管理经费,70%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及宅基地退出补偿等。
三、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民建房管理责任主体。各地必须成立由乡镇政府牵头,国土所、规划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执法队伍,并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巡查、责任倒查、执法联动机制。
四、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违法用地报告后要立即有效制止,并在2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当地派出所全程参与,协助调查取证,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五、违法用地单位或农户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由县法院非诉强制执行,收缴罚款及土地复垦费。乡镇人民政府自发现违法用地行为之日起30日内必须组织复垦到位。
六、严禁非法批地,禁止批人情地、收人情费,不得擅自改变地类审批农民建房,地类的确认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地类为准。辖区范围出现1例非法批地或新增1例“一户多宅”的由县财政局扣除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2万元。非法批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违规建筑限期拆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乡镇人民政府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辖区范围内出现1例打好地脚梁或下好墙基的违法用地,自发现违法用地行为之日起30日内未拆除或已拆除但未复垦到位的,由县财政局扣除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1万元。辖区范围出现1例一层已封顶非法违规建筑,自一层封顶之日起30日内未拆除或已拆除但未复垦到位的,由县财政局扣除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2万元。
八、拆除非法违规建筑,由乡镇主要领导带队,乡、村、组干部参与。因强制拆除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随时调动县国土、城管、公安、森林消防等部门工作人员参与集中行动。
九、县政府督查办和县国土资源局每月联合督查一次,并将督查情况报县政府,县财政局年终根据督查情况扣除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
十、国营农垦场、江西省邓家埠水稻原种场参照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15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