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余江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余江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7日
余江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鹰潭市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鹰潭市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有关问题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乡(镇、场)、村委会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理的依据。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书记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挂点驻村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按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下达目标责任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研究、协调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余江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抓好落实。
第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综合调度、力量调配、信息报送和损失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职责:负责扑灭森林火灾中的明火,指导、培训乡(镇、场)半专业消防队有效扑救森林火灾,服从上级命令,参加急、难、险、重的救援工作。
第十条 乡(镇、场)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成立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森林防火处置办法,定期组织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下达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二)落实挂点驻村领导的森林防火责任,建立乡(镇、场)干部挂点责任制,并将挂点驻村干部名册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档备案。
(三)成立乡(镇、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邓埠镇、锦江镇、画桥镇、马荃镇、春涛乡、黄庄乡、杨溪乡、高公寨营林场、塘潮源营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不少于30人。中童镇、潢溪镇、平定乡、洪湖乡、大桥良种场、江西省邓家埠水稻原种场、刘垦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不少于20人。森林防火乡(镇、场)半专业队伍扑火装备按上级要求配齐,定期开展技能培训。
(四)按林地面积1.2元/亩元以上标准落实森林防火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农垦场参照执行。
(五)重点防火期,乡(镇、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通讯工具必须确保24小时畅通,并落实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坚持“零”报告制度。
(六)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报告,不瞒报、迟报,延误战机,科学组织自行扑救;做好后勤保障;明火扑灭后,乡(镇、场)主要领导落实20—30人看守火场,明确具体看守火场责任人,植被较薄的地段看守4小时以上,特殊地段看守6小时以上,经火场前线指挥部批准,确认无复燃条件后方可撤出。
第十一条 村委会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村的防火宣传、教育,在春节、清明节等重点防火期,林区村要有专人轮流上路或巡山执勤,鸣锣警示防火;教育村民不得在林区内从事炼山、烧荒、烧田畔、焚香烧纸、野炊等野外用火活动;落实好本村痴、呆、弱智及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二)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对村级森林防火负总责,村委会主任是村级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林区村委会应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应急分队,确定至少1名森林防火护林员,及时报告火情信息。
(三)发现火情后,须立即向乡(镇、场)报告,利用熟悉场地和人员等条件,配合公安机关查明失火原因,打击火灾肇事者。
(四)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和全体村干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安全科学组织村民(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除外)扑救森林火灾。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要求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的;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未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扑救的;
(六)森林火灾案件未及时进行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七)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场)分管领导、挂点驻村领导在30分钟内未赶到火灾现场的,乡(镇、场)主要领导在1小时未赶到火灾现场的,通讯不畅通的,请假、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
(八)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接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因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火灾的;
(九)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十)未按《森林防火责任书》要求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经费、森林火灾扑救经费和村级护林员薪酬的;
(十一)未按时确保前线物资供应,贻误扑火战机的;
(十二)明火扑灭后未组织好人员看守余火,导致死灰复燃的;
(十三)未履行《森林防火条例》、《余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森林火灾,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一)一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乡(镇、场)挂点驻村领导(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同时,依法依规追究村两委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0亩以上或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乡(镇、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挂点驻村领导(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同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村两委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乡(镇、场)书记全县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乡(镇、场)长(第一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挂点驻村领导(主要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同时,依法依规从重追究村两委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免的依法罢免。
(四)看守火场责任人失职导致死灰复燃面积在300亩以上或产生二次复燃现象,乡(镇、场)长(第一责任人)党内警告,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看守火场责任人免职。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隐匿、伪造、销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证据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调查的;
(四)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行为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责任:
(一)主动说明过错责任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社会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过错行为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场)。
(一)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一个月内发生2起受害森林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一年内发生5起受害森林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场),取消该乡(镇、场)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七条 边界山场的森林火灾调查处理原则上由起火点所在方负责,如果火灾蔓延到邻近乡(镇、场)山场时,对方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因组织扑救不力,同时追究双方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出具鉴定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上述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指森林防火责任书签订年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余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