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余江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余江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日
余江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企业管理,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入园企业运行质量,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江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含眼镜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大产业指挥部,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对入园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入园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2、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3、自觉参加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的各项会议和重大公益性活动;
4、按时填报园区管理机构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报表。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四条 申请进驻园区管理机构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
2、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3、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4、须通过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组织的项目预审。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工业园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3、与地方产业之间关联度高的项目;
4、循环经济、雕刻、微型元件、眼镜制造、节能照明电器、医药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4+3"产业项目;
第六条 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或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落后的企业禁止入园。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七条 入园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国家核定所在地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用地安排按园区产业功能分区规划进行,经县国土资源局商园区管理机构拟定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入园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但在项目投产前,只提供复印件给入园企业(原件暂由各园区管理机构保管),待项目投产后,经企业申请,将原件交给企业。
第九条 投资者必须严格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十条 强化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严格按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标准,从严落实土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绿化率、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刚性标准;制定土地出让合同附件标准文本,引导并规范市场主体集约利用土地行为,具体合同及附件最低标准如下:
1、项目动工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后3个月内。
2、项目竣工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后18个月内。
3、土地投资强度:新增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均不低于150万元/亩。
4、土地产出强度:新增工业用地产出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
5、传统富民产业土地产出强度:微型元件产出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眼镜产业产出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雕刻产业产出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万元。
6、绿化率:工业企业不超过宗地面积的20%。
7、建筑容积率:在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基础上(一般0.6-1.0)按不同行业分类再提高0.2个系数。除特殊行业外,一般应建多层标准厂房。
8、生产管理和生活配套用地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宗地面积的7%。
9、法定土地闲置认定标准: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10、非法定闲置标准:未按合同约定达到土地利用率和土地投资强度的造成土地空闲或低利用率的。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入园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若无特殊情况3个月内未按合同动工建设的,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国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6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要求企业签订《促进项目建设协议书》(二次协议),延长3个月开工时间;在延长时间内仍未开工的,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国土部门制订回收土地使用权的预案,向企业履行告知程序;入园项目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入园企业虽开工但投资强度、容积率在合同建设期内未达到标准的,要求投资方签订《促进项目建设协议书》(二次协议),督促其在限定时间内按原批准的要求增加投入,尽快达标。对在2年时间内仍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园区再造工程
1、鼓励入园企业提高用地开发利用强度,企业按园区规划建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可按最低价出让起始价,项目容积率大于1.0的,园区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并减免一切行政性规费。
2、鼓励企业提高科技水平。科技创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在用地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政府扶持。
3、建立入园企业项目后评估制度。已竣工投产项目应按园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如实上报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经核实后作为政府兑现优惠政策、能源安排、融资支持的依据。对建设标准及产出水平远低于约定指标的,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园区管理机构将取消和收回各种奖励及优惠政策,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地块的一切手续,直至该地块违约的行为整改到位。
4、建立处理低效闲置土地的联动机制。对闲置低效土地,除执行上述条款外,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对闲置土地使用者及其控制人,拒不接受调整和处理决定的,在全县范围内暂缓其所有项目立项、注册、规划、安全、环评、土地、房产等其他行政审批与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
第四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规划建设程序
1、入驻企业必须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详细建设规划并提交施工设计图进行会审,同时,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入驻企业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和监理。必须按照"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严格按会审通过的规划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和功能,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3、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和消防 "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4、对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优质入园企业可特事特办,见章跟章,开通绿色服务通道。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在正式施工建设前应向各园区管理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经评审通过的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和施工图;
3、县消防大队对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图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
4、县建筑质量监理机构的质量监督协议书;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政府职能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对个别潜力巨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确需延期的,企业必须向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延期,经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所有在建项目必须向园区管理机构报送施工计划和投资进度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前5日,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建设周期应与《投资合同》约定一致。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用地的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经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及时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职能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内的企业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账务不健全或不按要求报送数据报表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合并、分立、租赁、转让(含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等)、停业及注销等,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园区管理机构,经批准后,依法进行债权债务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应建立金融债务风险防范机制,重大的融资申贷、担保抵押、期货贸易等金融活动须即时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供书面材料备案。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台帐。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员工岗前培训制度,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定,办理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加强危化物品设备管理。各企业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高压设施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专库贮存、专车运输,严格禁止违规操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消防安全,增强防范意识。各企业要安装完善各种消防设施,落实专门的消防人员,制定处置预案,时常开展消防演练。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强化突发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意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园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做好前期处置,并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劳动保障管理
第三十条 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用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与当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协调,做好企业用工工作。鼓励入驻园区企业优先安排园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及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由管委会协调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招聘员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食品安全及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禁止无故克扣、拖欠工资,按规定为员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党工团妇组织,充分发挥党工团妇组织在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协调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建设和谐企业,构建和谐园区。
第八章 公共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入园企业要按园区建设和管理要求妥善保护和使用公共道路、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生态绿化和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并按园区规划从事配套建设。
第三十五条 每个企业都要自觉维护园区公共环境,包括生态环境、卫生环境、交通环境等各种生产生活环境。实行门前三包,开展爱园卫生活动。规范广告宣传,爱护花草树木,严禁各类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入园企业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企业内保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切实树立和谐园区的形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余江县工业园区及县内各产业园区(基地)的所有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日印发